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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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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 示
我们该向美国学什么

  对比美国相对完整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由于两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教育制度等不尽相同,我国当前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存在如下问题:相关法律对教师权益的规定徒有框架,内容简单,表述模糊,缺乏具体化条款,对教师保障权益合法活动的法律地位缺乏认可;权益保障方式单一,当我国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情况教师会直接与学校进行协商,由于孤军奋战没有后盾,最终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或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因为未指明具体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可能因此而相互推诿,逃避责任,使其能够故意拖延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教育工会性质不清,职能有限,地位尴尬,保障权益和民主监督职能几乎形同虚设;教师自身保障权益的意识、能力和策略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培训。

  因此,结合美国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同时从教育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从普遍的意义上说,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完善关于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教师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申诉的法规描述十分含糊,而在教师罢教方面也没有具体规定。要逐步构建法律体系,在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做到有法可依,让教师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进行维权活动。  

  建立重大教育问题协商机制。我国当前在教师权益相关问题上,更多的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单方面操作,建立重大教育问题协商机制,即允许在超过一定人数的教师群体权益遭到侵害时,通过正常的程序和途径,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商。这种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避免教师采取罢教等极端的方式激化矛盾,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  

  完善教育工会职能,建立教育工会与政府督导部门的合作机制。教育工会与教育督导部门两者的职责不同,教育工会主要是保障教师的权益免遭侵害,而教育督导部门则是对教师的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进行监督,这两个部门对全面保障教师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保障教师权益的过程中,教育工会与教育督导部门合作,既可以延展工会自身有限的职能,又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教师权益。  

  培养和发展教师中介组织。由于美国教师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受法律保障、因地而设灵活性高、组织间良性竞争等特点,使得美国教师组织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必将逐步形成并得到良好发展,一个能够得到教师信赖的中介组织在教师权益保障活动中也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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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
美国如何保障教师权益?
我们该向美国学什么